——农机操作安全隐患应防患于未然
现今农业生产活动中,农业机械的广泛应用,尤其是一些小型的,又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农业机械的应用,常导致操作者的人身损害。近日,我院民一庭在审理原告康某文诉被告凌某稳、凌某春、凌某辉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就是因为当事人操作农业机械不当造成的人身损害而引发的纠纷。而且,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能及时向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致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派员赴现场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及作出责任认定,增加了法院裁判的难度。 我院民一庭通过对此类案件审理分析,总结了发生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的特点:一是农机手是违章者,是肇事者,又是受害者,一般不涉及到第三者。因此,无事故纠纷,无责任划分,只有自作自受,自己承担事故带来的伤害。发生这类事故后,知道的人很少,也不会向农机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二是农业机械很少投保。由于农业机械多数进行农田作业,农机手投保意识差,不会去投保。既不参加交强险,也不参加人身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在经济上得不到赔偿;三是农田作业机械一般不会发生群死群伤的特大事故。由于农业机械在广阔的田野上作业,作业区域人员稀少,极少发生群死群伤的特大事故,因此,也很少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事故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大,社会关注也很少,容易被社会忽视;四是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参加正规培训的少,无证操作的人多,违章作业发生事故,一般都是伤人的事故,断手断脚的事故多,有的事故当事人双方商定解决就完事。 为此,我院民一庭及时对上述案件发生的原因:“农机手法制观念差,安全意识淡薄;无牌无证行驶,操作水平差;疲劳驾驶,无视安全;重使用、轻保养,开带‘病’机;农田作业环境较差,引发翻机事故等”向我市农机局发出可具操作性的司法建议。 市农机局对我院民一庭提出的司法建议十分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对建议作出了如下的回复: 一、积极参与市政府的安全生产月(6月)宣传活动,出动宣传车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巡回宣传,预发放宣传资料500份; 二、不定期举办农业机械安全知识培训班(每班约100人),提高机手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三、每年与机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举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演习,提高农机驾驶员对事故的处理能力。 农机事故的预防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农机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做好。我院及时向市农机局提出可行性、可操作性、实用性的司法建议,旨在抱着高度为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己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农机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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