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永寿法院工作实际,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
永寿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永寿法院的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行政审判团队内,由其负责司法救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和处理国家司法救助日常事务,执行司法救助委员会决议及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永寿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的成立,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根据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救助,促进其息诉息访,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也能够进一步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永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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