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陈某某两人是来宾市兴宾区人,两人曾两次流窜到其他城市盗窃后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改邪归正又重操旧业干起偷盗的行当。这次流窜到防城区查看地形后发现防城区人流量密集,而且大意的行人多,便有了偷窃大意行人财物的想法。一次轻松得手后,便开始涉足人流量密集的地方“守株待兔”,等待大意的人的出现乘其不备盗窃手机,两天作案五起盗得手机5部。9月27日,防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2月2日16时许,李某某在防城区群乐街流行前线一楼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放置于大衣口袋的1台玫瑰粉色苹果6S手机扒走。同日21时许,李某某伙同谢某某在防城区恒富商业广场一楼新润发超市入口电梯处,由谢某某望风,李某某将被害人关某某放置于上衣口袋的1台玫魂金色的苹果6S手机扒走。次日12时40分许,李某某伙同谢某某在防城区恒富商业广场一楼必胜客店铺附近一游戏机旁,由李某某望风,谢某某将被害人宋某某放置于上衣口袋的1台白色VIVO牌手机扒走。次日21时许,李某某在防城区群乐街前门,将被害人唐某某放置于上衣口袋的1台白色魅族手机扒走。次日21时55许,李某某、谢某某伙同“阿五”(另案处理)在防城区肯德基快餐店收银台前,由李某某、“阿五”望风,谢某某将被害人廖某某放置于上衣口袋的1台粉色苹果6SPlus手机扒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曾分别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逐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公共场所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要因为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现在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十分便利,手机一旦丢失,不法分子利用找回密码、更改密码的功能很容易将支付宝或微信的钱款转走,要及时消除潜在隐患。(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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