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攸县人邹某和罗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处以15日司法拘留。 “你们法院凭什么拘留我,我上有老,下有小,你们拿出证据,法律哪条规定说要拘留担保人”,攸县法院执行局内,罗某大吵大闹,拍着桌子,态度蛮横,拒不配合。
据悉,被执行人邹某2013年12月的时候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谢某借款58000元,口头约定借期为2个月,可是到期之后,邹某并未履行承诺,谢某多次讨要无果,遂于2014年12月起诉立案,后经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邹某仍没有依法履行还款义务,谢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找到邹某要求履行义务,邹某三次写下保证书,答应将尽快偿还债务,保证人罗某在执行期间,于2016年2月5日自愿为被执行人邹某提供担保保证,保证在2016年6月1日前邹某偿还谢某的借款本息共计63000元。可是到期,邹某仍未还钱。攸县法院遂依法决定对邹某和罗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据了解,自8月10日开始,攸县法院将开展为期82天的“集中执行•攸县法院秋季攻势”专项行动,将集中选取典型案件,运用罚款、搜查、司法拘留、执行悬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嫌拒执犯罪移送侦查等执行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树立司法权威。用两个多月的时间,集中力量执结一批执行案件,提高实际执结率,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加大宣传报道,跟踪执行过程、直击执行现场,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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