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私自携带7只活体穿山甲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防城区那梭镇那梭中学附近时,被某某边境检查站民警当场查获。8月17日,防城区法院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4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桂PBR706二轮摩托车非法装运七只穿山甲路经防城区那梭镇那梭中学附近时,被那梭边境检查站民警查获。经鉴定,该七只穿山甲为穿山甲科穿山甲属动物,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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