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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基层法院司法公正的“六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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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彬 发表时间:〖 2016/8/16 浏览人数:〖 354482

   近年来,基层法院队伍素质、司法能力、审判质量明显提升,人员编制、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有了明显改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但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也面临不少新情况,不断出现的司法冤假错案、法官受贿、司法地方化、法院集体腐败现象等问题,让人们不断质疑司法的公正性,判决的可信性。具体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司法权力地方化。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从现行的司法体制看,由于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各级法院,司法管辖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都依附于地方,面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时往往左右为难,难以从全局的高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重影响国家法律的统一、严肃行使。
    二是审判管理行政化。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法院系统对审判活动的管理一直沿用行政化手段,违反了审判工作规律,难以适应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的需要。案件层层审批,院、庭长没有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却负责签发裁判文书。这种带有浓厚行政化管理色彩的审判管理手段,看似层层把关,质量无虞,实质上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清。法院对案件流程管理缺乏一整套科学的、能够有效制约的程序设定,依然主要依靠“人管人”,而不是“制度管人”,从而使对各个审判环节的管理弹性较大,给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留下制度漏洞。
    三是法官素质大众化。目前,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虽然也有一部分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官,但许多法官是通过成人教育完成法学专业的,其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陈旧,凭借经验办案,对所从事的审判事业得过且过,适应不了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对案由案情日益复杂化的新类型案件也难以驾驭。少数法官由于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特权观念等腐朽思想的侵蚀,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人情的拉拢,导致枉法裁判。
    四是实体公正空洞化。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影响,基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违反程序法不算什么违法的思想普遍存在,因违反程序造成案件司法不公的现象屡屡发生。如一些基层法院在办案中对有难度、有影响的案件,不是自主作出判决,而是向上级法院提出请示报告或亲自前往汇报,要求上级法院作出有关判决的指导意见。这样,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因二审法院事先已经就案件的处理作出指示,极有可能按照原来的指示作出二审判决,这就无形地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这些程序违法现象的存在,使实体上的公正成为一句空话。
    五是监督机制疲软化。法院系统各种监督管理制度虽不少,但真正具有可执行性,能有效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部与外部监督机制缺失。同一法院内部法官对彼此办理案件质效情况不了解,信息不对称,相互之间不能发挥专业性的监督。法院人员外部基于审判信息的缺失和监督渠道的不畅通,也不能参与到对法官审判过程的监督中来。导致部分法官责任感缺失,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不公问题出现。
    六是执法环境复杂化。由于社会不正之风的泛化,“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托人”的现象愈演愈烈,许多诉讼参与人调动金钱、亲情、社会关系等各种手段向法官施加影响,法官依法办案不得不面对重重压力和严峻的情与法、权与法两难抉择的挑战。一些党政机关法治意识淡薄,为了地方和部门狭隘的局部利益,甚至动用公共权力干涉、阻挠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作者系新乐法院政治处副主任兼刑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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