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往来的客户,因为脾气相冲拒绝沟通,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拖欠的车辆修理费。8月8日,德安县人民法院通过庭前调解程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被告张某是经营货物运输的个体户,2015年10月在原告陈某进行的修理厂进行了货车的维修和钣金项目。维修费用花费20600元,由于经常在陈某处维修,维修费未立即支付。2016年2月7日,张某向陈某出具欠条,约定修理费在当年的端午节之前分两次还清。之后,张某通过朋友支付给陈某5000元,尚欠15600元,约定2016年6月9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15600元。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与被告张某取得联系。张某表示,拖欠修理费属实,由于自己去年的货物运输生意不好,所以一下子无法付清。加上原告陈某催讨债务的时候,态度过于恶劣,自己也不想与其再进行沟通,干脆没有再还款。通过承办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张某愿意在二个月内还清欠款,陈某同意宽限还款期限。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偿还陈某修理费15600元,于8月9日前支付5000元,9月9日前支付5000元,10月9日前支付5600元。8月9日,被告张某已按照约定付款给陈某。(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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