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案件执行款已主动汇入执行通知书注明的账户上了,法院不会把我列入“黑名单”吧……”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接到了被执行人张某的这样一通电话,这是一起典型的慑于信用惩戒压力,而主动履行义务的案例。
2013年5月份,张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亲戚周某借款11万余元。借款到期后,周某虽多次催要,张某以多种理由拖延还款,周某遂起诉至芜湖经开区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周某借款1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拒绝还款,周某向芜湖经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期间,张某对法院的执行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仅不配合法院工作,还同法院玩起了“拖、赖”的把戏,多次未按期履行承诺的还款义务,电话约见时爽约并推脱在外地无法赶回。面对这一情况,执行法官在向张某送达报告财产令时,还向张某送达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书,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并电话向其解释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后果。端午假期刚过,被执行人张某就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表示立即安排打款事宜,并请求法院不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顺利执结。(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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