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近日对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判决。案件的发生源于当事人因小事动怒发生肢体冲突所起,最终以对簿公堂来收场。 2015年6月,一个夏日炎炎的晚上,被告王某驾车驶入西湾某小区已经被封闭的后门,结果被正在值班的保安——原告唐某发现后,立即上前制止。事发时王某执意要从后门进入,选择这样的路线回家会更近一些,但是由于后门的栏杆已经坏掉了,所以物业公司暂不开放后门。二者就进出问题僵持不下,身为保安的唐某见状后,一边用对讲机呼叫同事,一边用木棒敲打王某的车头。这下王某可不乐意了,边破口大骂边下车用拳头说话。一个拳头过去就把原告唐某打倒在地,直到闻讯前来的小区同事、业主才把二人给分开。事后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入院治疗,于2016年1月向港口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要求被告王某赔偿住院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五万多元。
经开庭审理,原告诉称自己一个过了六十的人被打不说,住院治理了近三个月,但是被告至今没有道歉也没有赔偿;被告则辩称是原告拿木棒敲打车在先,且住院治疗的项目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等与本案无关,自己在这件事情上不存在过错,也不应该就原告的住院花销进行赔偿。 法院对原、被告的证据进行了认定,对住院证明、病历等多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认定了由于原告的不允许通过导致了被告不满出手打人,原告受伤住院的事实。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王某打人致伤应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事件的发生是原告先用木棒敲打被告的车头而引发,故原告唐某在本次事件中是有过错的,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减轻了被告王某2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唐某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等各项费用共计两万多元。 炎炎夏日,心情易躁,请大家多多宽容身边的人和事,切莫因一些小摩擦、小纠纷起发生肢体的冲突,最终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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