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吕某某家住巧家县包谷垴乡,这样的年纪本应当在学校里专心读书,他却不经意间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日,巧家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吕某某盗窃派出所依法扣押的摩托车,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趁包谷垴乡派出所民警吃饭期间,使用备用钥匙将其被派出所依法扣押并停放于该派出所院坝内的一辆经鉴定价值4500元的大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某秘密窃取被行政机关扣押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行为,属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对未成年人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全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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