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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钱财阻扰工地施工 三男子敲诈勒索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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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磊 李娟 发表时间:〖 2016/5/6 浏览人数:〖 79907

    因向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玉带河治理一标段开挖人工湖项目的施工人员索要钱财,三男子伙同本村村民以施工队占用本庄土地和施工车辆压坏生产路、桥为由,阻挠正常施工。 2015年9月23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查明,2014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赵某、刘某等人组织本村村民,以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玉带河治理一标段开挖人工湖项目占用本庄的土地和施工车辆扎坏生产路、桥为由,阻止施工车辆通行,经城南新区管委会劝阻无效,李某、赵某、刘某等人仍继续带领群众阻扰施工,施工方迫于工期压力,无奈于2014年7月11日下午给付李某、赵某、刘某等人现金4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还施工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刘某等人结伙组织村民,采取阻扰施工单位正常施工的方法,致使施工方迫于无奈给付现金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刘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且赃款已全部退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遂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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