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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抉择分道扬镳 法官巧维女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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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军委 发表时间:〖 2016/5/5 浏览人数:〖 351029

    在2007年时,经熟人介绍,闫某与邻村小伙子康某相识,3个月后登记“闪婚”,一年后女儿降临人世,小夫妻对未来充满憧憬,想开饭店发家致富,让一家人过上幸福生活,然而,最终都化作泡影,留给他们的只有累累外债。不久,闫某发现丈夫染上赌博的恶习,借贷数万元,全在牌桌上挥霍殆尽。闫某多次规劝哀求,康某无动于衷,屡教不改,我行我素,闫某彻底心寒失望, 2013年2月底,一气之下留下孩子回到娘家,开始分居生活,感情逐渐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5年4月,闫某曾向兴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在法官的调解下撤诉。由于两人之间已产生隔亥,无法和好正常生活,今年,闫某再次向法院起离婚诉讼。


    这是一桩普通的离婚案件,焦点是夫妻双方都是农民,没有固定收入,围绕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如何承担,原、被告展开激烈的辩论。经办案法官做双方大量工作后,最终做出公正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原告第一次起诉经法院调解撤诉后,原、被告无和好迹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孩子,但所生女孩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教育,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孩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所生女孩应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承担抚养费。抚养费参照2015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原告每月应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闫某与被告康某离婚。
    二、所生女孩由被告康某抚养教育,原告某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00元。从2016年4月1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每年的12月30日给付当年费用。原告对孩子享有探视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陕西兴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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