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男子为发泄不满情绪 放火焚烧财物被判刑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晋海 李娟 发表时间:〖 2016/5/4 浏览人数:〖 350471

    3月29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70后男子多次为发泄心中不满的情绪,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案件,最终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1979年3月16日出生,小学毕业,家住河南遂平县。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2日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2016年1月22日,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提起公诉。
    经查明,2012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持其捡到的建设银行卡,到遂平县城灈阳大道建设银行营业部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因其操作不当导致银行卡被吞掉,后李某多次尝试退卡无果,遂用破衣服将自动取款机引燃,造成该营业部两台自动存款机及一台自动柜台机被烧毁。经鉴定,被损毁机器价值人民币240980元。2015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因对卖给其三轮车的赵某不满,将赵某停放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公园路“天翼胜天手机连锁店”门口的淡蓝色比亚迪轿车用破衣服引燃,造成该车损毁。经鉴定,被烧毁轿车价值人民币16500元。2015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李某因对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公园路“兰姿KTV”老板不满,于2015年5月6日凌晨,将破衣服放在该KTV门前引燃后离开,造成该店卷闸门和玻璃门烧坏。后李某又于2015年6月份和7月份两次在该店门口放火,被店主及时发现并扑灭,未造成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放火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平县人民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喜迎“三八”妇女节 遂平县法院开展...
遂平县法院:举办专题廉政党课筑牢廉洁防线
遂平法院开展“平安春联送万家”活动
遂平县法院干警清扫积雪保畅通
拒执期间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此“老赖...
遂平法院执行干警驱车千里跨省查封扣押...
遂平法院:“三个坚持”提高执行案件实...
上一条信息:与川籍女子合谋骗婚 巨野一老农获刑三年 下一条信息:婚外情引发争端 杀人泄愤获徒刑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