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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协作撬防盗门盗名烟 屡教不改构成累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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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微娜 张永鹏 发表时间:〖 2016/4/26 浏览人数:〖 901199

    4月25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国涛、王国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60.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三原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王国涛伙同王国良坐车来到三原县城关镇一烟酒店,用撬杠撬开商店西边的防盗门,盗走店内芙蓉王、中华等各类品牌香烟49条及现金800元,后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9条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13360.24元。
    另查明,2015年被告人王国涛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1被告人王国良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5月12日释放。2016年1月8日,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在三原县南关新村将被告人王国涛抓获。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王国良主动到三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国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3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良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三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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