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而且有效定纷止争,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
据悉,原告朱某某(7岁)在沙河小学附近路段因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朱某某向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要求被告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期间,经原告申请,宜秀区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以及三期进行了鉴定,原告朱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对伤残等级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原、被告间分歧较大,诉讼一时陷入僵局。 为避免诉讼时间过长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压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充分调动当事人调解的积极性,重点向保险公司释名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的身体伤害及未来生活上的影响,促使当事人双方在合理的赔偿范围内达成一致。最终,经宜秀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6万余元。就此,一起分歧较大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一个月即告审结,实现案结事了。(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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