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理应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然而欧某因一时害怕却未向警方报警也未及时对伤者施救,而是选择了一走了之,最终造成被害人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30日,被告人欧某看到防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三年二个月的判决书懊悔不已。
2015年9月4日17时45分,被告人欧某无证驾驶桂PPXXXX号小型轿车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勤至那梭公路从那梭往那勤方向行驶,行至该路段19KM+60M处左转弯掉头时与同方向由被害人黎某某酒后驾驶的桂P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黎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某驾车逃逸,后被群众抓获扭送至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防城大队。经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防城大队认定,被告人欧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防城区法院认为, 被告人欧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通过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交通安全的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逐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一场车祸,带走了一名男子的生命,毁了一个家庭,而欧某因为逃逸也进了牢狱,得不偿失。发生交通肇事后心存侥幸,但天网恢恢,欧某终究还是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因此,法官忠告大家,交通肇事后应保护现场,立即报案,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协助交警处理事故,赔偿受害人损失,切不可逃逸,以免造成严重法律后果,希望广大司机朋友引以为戒。(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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