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飞车贼,专挑独行女性下手,三个月内作案八起,8名受害人皆是女性。而且,受害人都是将钱包或手包挂在电动车的车把或骑着电动车把手包挂在手腕上惨遭“飞车贼”的“毒手”。3月29日,防城区法院对这一起抢夺案进行公开宣判。“飞车贼”钟某某,去年7月至10月的三个月内,共实施8次飞车抢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5年7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防城港市防城区二桥桥面中间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内装几十元现金及身份证等物的手提抢走。2015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防城港市防城区独岭加油站旁路段将被害人梁某某内装1台三星手机及现金300元的手提包抢走。2015年7月2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振兴街120号某某婚纱店门前路段,将被害人白某某内装200元现金和1台白色小米手机等物的手提包抢走。2015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东兴市河洲路三巷路口将被害人曾某某拿在手上的1台价格3320元的苹果6手机抢走...... 自2015年7月11日至10月12日晚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先后7 次驾驶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在防城港市防城区街道对7名骑电动车路过的妇女实施飞车抢夺,在东兴市街道1次对1名骑电动车路过的妇女实施飞车抢夺,共抢得现金约1600元,苹果6手机2台,鉴定价格为7440元,其他品牌手机5台。 同年10月,钟某某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逮捕。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曹某“前科累累”,先后犯过2次盗窃罪。最近一次是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防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2016年2月25日,防城区检察院以抢夺罪对钟某某提起公诉。最终,防城区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乘人不备,飞车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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