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巧家法院走进中寨乡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百余名群众参与旁听,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在巧家县药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用绳子安装扣子,猎捕到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灰斑羚,范某某发现时该斑羚已死亡,范某某遂将斑羚带至家中煮食,留下斑羚皮毛一张。此后一天,范某某再到事发点时又发现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川西斑羚幼崽,未经思考范某某再将此只斑羚带回家中喂养,直至同年11月被巧家县森林公安局查获,据悉,查获的川西斑羚已放生。 庭审中,被告人范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此次审理,巧家法院以案释法,不仅向当地群众普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还与巧家县检察院、森林公安局、中寨乡乡政府等几家单位一起向百余名旁听群众发放普法宣传资料,提升当地群众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威慑非法猎捕分子,从而有效保护巧家野生动物资源。(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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