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8日永寿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原告王小民诉被告李梅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开庭时原告以被告代理人所述理由对己不利,且部分陈述不属实为由,当庭辱骂代理人。法官当庭制止时原告气焰更加嚣张,拍桌打骂,直接摔坏法庭设施,致使庭审无法进行。 针对这种局面,合议庭会同执庭法警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住原告的行为,合议庭评议后报请院长批准,当即决定对原告拘留15日。 在之后提审中,原告已清醒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认自己不懂法所酿成的严重后果,保证以后会做到知法、守法。(永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