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原镇长李杨涉嫌犯贪污罪一案在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港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21名干部职工到庭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杨于2013年上半年任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时任港城镇党委书记庞某(另案处理)密谋,用虚列贵港市东湖市场和港城镇政府整体搬迁项目临时围墙工程的手段,套取了港城镇城府30万元人民币,在扣除管理费和虚开发票税款等相关费用后,共得2775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杨与庞某将该笔钱私分,其中,庞某分得1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杨分得1375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李杨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31256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共财物3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向被告人李杨询问了详细情况。李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表示没有异议,但表示其只拿到13万元人民币。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异议部分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杨亦作了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1个半小时。鉴于此案仍有异议,故法院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要以案为鉴、以案明纪、吸取教训,切实筑牢拒腐防线思想道德防线,杜绝各种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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