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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非法集资问题的几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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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俊亭 发表时间:〖 2015/12/18 浏览人数:〖 5069887

    非法集资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当前,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碰到了资金瓶颈的困难,这些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了解决遇到的问题,往往以高收益、高回报作为幌子寻求融资渠道,非法集资活动有再度抬头的趋势。纵观非法集资活动中的现实,集资者的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难的群众,有的群众因此可能倾家荡产,叫苦连天。因此,预防非法集资成为社会公众关切关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基于这一实际,笔者就非法集资事宜的界定、非法集资问题发生的原因及如何预防非法集资等问题,谈以下几点浅见。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界定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界定非法集资事宜上,看是否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来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就属于非法集资。从以上法律规定上看,在界定非法集资事宜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比如,在具备条件一、三、四几个特征后,却没有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只是在亲友之间或者是在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就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平时听到或者接触的民间借贷虽然属于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存款。
    二、关于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从现实生活看,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非法集资的目的是骗取公众的个人资财,非法集资者大多表面上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作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他们承诺的收益,其本质就是靠不断的被集资者的参与来维持,因为集资者运作手段是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融资活动全面崩盘,非法集资者卷款而逃,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二是使弱势群体雪上加霜。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岗职工,他们渴望致富但又苦于没有渠道,极易受到诱惑和欺骗,成为非法集资活动中底层的主要成员,当他们以参赌心态进行“投资”时,很多人动用了养老金、购房款,甚至孩子的教育费用,这些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三是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事后反映最强烈的是对政府的问责:为什么非法集资天长日久才被有关部门发现?为什么集资者会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为什么集资者会堂而皇之地在新闻媒体做广告?由于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一旦案发造成损失,受害者往往强调非法集资者有以上原因而要求政府赔偿,从而酿成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四是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造成的资金损失,一般无法弥补,追回资金的比例有缺口,而参与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心理承受能力弱,这样,势必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社会治安动荡。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三、关于非法集资的形成原因
    既然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这么大,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参与?谈及这个问题,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而迫切的急功近利心理则是出现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诱因。集资者想获取暴利,希望不劳而获;被集资者也希望通过高息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双方都有这样一种“逐利”的心理。同时,被集资者还有一种从众的心理,许多群众看到集资者对初期的被集资者很快给予投桃报李,就会产生从众的心理,导致盲目跟风,一拥而上。现实生活中之所以有那么多人参与,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缺乏理性思考,幻想“一夜暴富”;二是怀有参赌心理,明知有风险,但难抵诱惑,冒险一试;三是已经知道是陷阱,有的甚至曾经“折”过,但还是甘当帮手欺骗别人,借以扳回自己的损失,这类人往往是非法集资活动中的骨干或者“中层”,他们既自己投资,也在别人的投资中获利,他们往往既是受害者又是帮凶。当然,从客观上来讲,广大群众对于生活的预期比较担忧,比如说房价居高不下,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机制不健全,都希望“钱生钱”,而目前公众投资渠道相对比较狭窄,从而产生了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这就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孳生的温床。
    四、关于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最高法列举了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从目前案发情况来看,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假直接投资项目。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三类,就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关于非法集资的预防
    非法集资的形式很多,危害极大,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社会公众擦亮眼睛,和政府职能部门协力共处,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预防。基于这一认识,提出以下建议:
    1.从社会公众层面上讲,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要树立法治意识。要以认识掌握非法集资形成的原因和形式为基础,依法从事社会活动,一旦发现非法集资活动或者自己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受到侵害,要第一时间进行举报。举报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报案,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权利。第二种是向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例如涉及银行业的可以向银监局反映,涉及证券行业的可以向证监局反映,涉及保险的可以向保监局反映,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向省金融办或省工商局反映等等。二是要学会甄别非法集资的基本方法。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应学会逆向思维,用逆向思维方法分析,当别人说有这么一个事可以有高回报,你的逆向思维是这个投资有没有风险,也就是大家经常讲的有没有天上降馅饼的情况。在这个思维下,结合司法实践,建议社会公众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甄别:①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比如,目前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是6%,那么4倍就是24%,超过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②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③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④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非法集资活动都会通过媒体进行宣传、造势,增强社会影响力,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可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⑤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⑥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司法部门或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2.从政府职能部门讲,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严防死守,增强防范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的力度,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知识,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不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做到理性投资,合法理财;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在相关部门设立非法集资投诉受理中心的同时,设立公开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公众投资释疑解惑;加强监测预警,建立排查网络体系,由政府牵头,建立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网络,增强信息采集能力,畅通信息传输渠道,整合部门力量,协调配合,提高预防监督的能力,避免或减少打击上的滞后,改变群众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境地,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防患于未然。二是要重拳出击,增强威慑效果。发现问题后,要立即组织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让全社会动员起来,做到防范和打击“双轮驱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重从快进行打击,发现一起,打击一起,迅速破案,震慑犯罪;检察机关和法院要依法快诉、快审、快判这类犯罪,从源头上彻底铲除其产生的条件和土壤。三是要部门联动,讲求工作实效。党委政府打击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公安、银监、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力量,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分工,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打防并举、运转高效、综合施治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银监部门要严把集资转入关,并切实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性质的监测和界定;公安部门要对涉嫌进行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实施布控,并依法进行打击;银行不得为非法集资者提供开户、提供贷款和办理结算等服务;工商部门要发挥好监管作用,严把虚假广告宣传关,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的从业执照进行审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取缔;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帮助群众识别非法集资行为,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另外,领导小组要有完善的处置预案,一方面,加大对涉嫌经济犯罪人员的控制和打击处理力度,另一方面,加大对受害人群的掌握和善后处理力度,避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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