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2日《新华社》) 施行居住证制度,关乎亿万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深切的民生关怀,这项重大惠民举措,必将对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重要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流动人口规模迅速扩大,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一些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的流动人口已达到非常高的比例。据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这部分常住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以往对这部分人虽然实行以“暂住证”为主的管理办法,但“暂住证”偏重管理,忽视其基本权益的维护和服务,已显现出众多弊病,尤其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使其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困境。因此,有些人常常把自己比作“没娘的孩子”、“光出力不受利的机器”,觉得社会不公平,在外干得再好也没前途、没奔头,后顾之忧重重。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风险和矛盾。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对推进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居住证这一承载着“公平”和“发展”双重意义重要制度的施行,就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根本之策。 居住证制度,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国家版”居住证与暂住证相比,具有很高的“含金量”,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还能享受《条例》中列举的“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服务和待遇。尤其是在广大流动人口十分关注的子女教育问题上,“国家版”居住证明确作出了政策安排。施行居住证制度,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无疑增加了相当大的工作量,各地应及时出台政策跟上改革脚步,按照《条例》规定和要求,在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只有把好事办好,将居住证的“含金量”真正兑现为人们的幸福生活,让人民安居乐业,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进程。(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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