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防城区法院执行局顺利和解执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业主当着执行法官的面一次性支付完所欠的物业管理费。 住户业主陈某某在2012年2月12日入住防城区某小区后,一直按时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但在2013年7月起,陈某某以所住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达不到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二级标准、不按时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等为由长期拒绝缴纳物业费,截止2014年4月15日止,陈某某欠物业服务费共计2537.1元。该小区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要未果后向防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业主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2015年4月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2015年7月25日,物业公司向防城区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陈某某,责令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被执行人态度强硬,而且其拒交物业费的原因是所住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达不到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二级标准、不按时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等拒付物业管理费。针对陈某某的言辞,执行法官耐心地向业主解释房屋质量出现的问题与物业服务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业主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益。而且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建议换位思考。要求物业公司要多改进服务水平和服务态度,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展现在业主面前,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需要按期缴纳物业费。同时,业主也要加强对物业公司日常工作的监督,但不能仅以拖欠物业费为对抗手段。在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业主同意一次性交清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双方握手言和。 此类执行案件比较常见。承办法官认为,义务与权利是相对的,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业主及小区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缴纳物业服务费,对物业公司在服务质量上存在的瑕疵,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如果因是房屋主体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交物业费,无法律和合同依据,而且势必影响到整个小区物业服务关系的良性循环。希望业主在面对此类纠纷时,能够理性维权,双方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与物业公司共同营造和谐安定的小区环境。(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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