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爬窗入室盗窃财物,在厕所洗手时被主人撞个正着。逃跑途中被邻居抓获并送往公安局。 周某是湖南省攸县人,1985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08年11月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5年7月1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攸县江桥街道办事处江桥村某新建房屋的工地上,在该工地取一木梯背至同村的皮某家,周某利用木梯攀爬至皮某家二楼,从二楼楼梯间窗户入室,随后在皮某家一楼卧室盗得一个女式挎包(包内有现金数百元、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等物品)。被告人周某因在皮某家一楼厕所洗手时被皮某之妻侯某发现,侯某大喊“抓贼”,皮某则追赶逃跑的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带着被盗的女式挎包在跑出皮某家二十余米时,被皮某的几个邻居当场抓获。 攸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武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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