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张某自愿认罪并一次性赔偿被告人全部损失,被害人亲属也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意从轻量刑。最终,港口区法院判处被告张某有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喝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朝阳街行驶,到码头旁路段时撞上正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罗某,罗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事故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了解,被害人罗某的丈夫离家多年联络不上,罗某子女年幼无民事能力,除了履行审判职责,如何安顿好被害人子女,维护其合法权益成为法官首要考虑的问题。此外,到案后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多次请求法院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希望能及时赔偿对方的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主审法官遂把调解作为解决这次纠纷的重要手段,坚持调解为主,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亲属进行协商。最终,在港口区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张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深感歉意,向罗某家属赔礼道歉,请求家属予以谅解;2.张某一次性将八十万元赔偿款赔付给罗某家属;3.罗某家属不再追究张某刑事和民事责任,希望法院对张某从宽处理。至此,当事双方握手言和,笑泯恩仇。 主审法官表示,通过此次和解,被害人家属的生活得到保障,利益得到维护,而被告人张某作为一名20岁出头的90后,也能通过这次调解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对当事双方都是最好的结果。今后,港口区法院将继续依法贯彻落实宽柔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积极开展刑事和解,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辖区和谐稳定。(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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