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港口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比较特殊的司法鉴定案件。经过院领导和执行干警、司法鉴定人员多方努力,最终让被执行人在未缴纳鉴定费的情况下完成鉴定评估,顺利履行法律判决义务,维护受害人家属权益。 2013年6月,被执行人曾某驾驶货车沿企沙一级公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在转弯掉头时不慎与被害人许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最终判定曾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许某某40余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曾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人员拟将曾某名下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进行评估拍卖,但因曾某无法支付评估费用,案件进展停滞不前。 据了解,被害人家属许某某家境贫寒,平日收入仅能勉强维持生计,生活十分困苦。这次交通事故后,除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钱款,许某仅收到曾某35000元的赔款,至今仍有20余万赔款未付。原本打算对货车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后将车拍卖,将拍卖所得钱款赔付许某某,但曾某经济上已无力支持评估拍卖处理的一系列流程所需费用,车辆鉴定和拍卖事宜一直未能落实,赔偿事宜更是遥遥无期。了解到许某某这一情况,港口区法院领导立即召集执行局、司法鉴定人员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于许某某的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港口区法院院长张建民亲自签批同意曾某的缓交鉴定费用申请,执行人员与司法鉴定人员多次主动上门与鉴定机构进行协商沟通,并把受害人家属许某某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取得鉴定机构的理解和支持。最终,鉴定机构同意先对曾某的货车进行鉴定评估,待其车辆拍卖得钱款后再从中付清相关评估费用。此外,考虑到许某某的生活压力和困难,港口区法院还为其申请到法律援助资金,许某某对于法院的人性化举措表示十分感激。 根据相关条文规定,司法鉴定一般流程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并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后方可提供鉴定意见。但对于此次特殊情况,港口区法院摒弃教条规定,与鉴定机构积极协商调解,灵活运用司法手段,破例为被害人提供司法便利,维护了被害人权益。 院长张建民表示,司法鉴定程序多样化、手续多、流程多,要经过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才能明确案件双方责任和义务,确定赔偿等事项,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极大考验,所以在确保鉴定公平公正的同时,也应渗透人性化流程,将法、理、情融于一体,让当事人感受到人性化司法的温暖。(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