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这宗刑事案,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被告人林某某1986年出生,吴川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吴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1月3日被刑满释放。因该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为了筹措毒资,于2014年11月28日16时许,到吴川市黄坡镇新市场寻找盗窃目标,并在黄坡镇新市场蔬菜行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撬开被害人吴某某摩托车的车头锁、电门锁,将吴某某的一辆无号牌红色轻骑铃木摩托车盗走。林某某驾驶盗窃得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时,被吴某某发现,吴某某大呼“捉贼”,黄某某等人即前去追赶,后将林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的摩托车。 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某被盗的红色轻骑铃木摩托车值人民币4348元。(广东吴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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