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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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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蓓 发表时间:〖 2015/11/15 浏览人数:〖 5070252

    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并成功帮助执行申请人肖某讨回了公道,他终于如愿以偿的收到了被拖欠已久的租赁物租金、合同违约赔偿款项等共计125.5964万元。
    肖某(甲方)是攸县一建材租赁部经营者,浏阳市人,2013年元月,一建设公司(乙方)因承建攸县某地的两项工程,需租用建筑器材,遂双方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合同对租赁物的送达、数量,租金的金额、结款方式、物品归期,逾期滞纳金,器材损毁丢失件的赔偿金等相关事宜都做了详细的约定,甲方一直都在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租赁期届满,经多次催促乙方并未按时交纳租金和归还租赁物品,截至2015年4月30日,拖欠了甲方361944元租金,并有架管32497.2米、扣件16937套未归还。遂甲方2015年5月5日向攸县法院提起诉讼,将乙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该院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认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核算,要求被告支付的租金361944,审查后,对该项请求予以了确认。现因被告违约,拖欠租金并未全部返还租赁物,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由被告建设公司支付肖某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款、未返还租赁物租金共计125.5964万元。2015年8月11日通过银行协助划拨的方式顺利将此案执结。
    法官说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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