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旬邑人张某来到兴平市,在杨某的玻璃店里打工。 一天,白某驾车载着张某外出干活,不幸发生车祸,经医院全力抢救,张某还是落实全身瘫痪的后遗症。张某家属将杨某、白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兴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经调查取证,判决杨某、白某共赔偿张某7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杨某、白某未履行赔偿,张某申请执行。杨某家中虽然有玻璃店,但是小本经营,面对如此巨额赔偿,极不配合法院执行。白某家中经济拮据,也无力支付赔偿,执行人员对杨某采取拘留、搜查、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多次执行无果后,家属先后将张某抬到白某、杨某家中。杨某、白某将张某送到兴平市南市镇一家养老院托管。
11月2日晚,张某突然死亡。兴平市公安局技术人员对尸体进行了初步勘验,排除了刑事案件。事发后,死者家属、亲戚情绪失控,在养老院摆放花圈、封堵大门、焚烧纸钱,并与养老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兴平市法院执一庭干警获知后,积极劝解家属,与公安干警控制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执行人员用情、法、理劝诫,要求杨某尽快履行赔偿责任,同时联系杨某所在的村委会,村长出面积极协助干警工作。考虑到当事人实际赔偿能力,干警反复做死者家属工作,希望考虑杨某的承受力,经过几天的艰苦调解工作,死者家属和杨某达协议,杨某一次性赔偿405000元整,死者家属自愿放弃余额,案件圆满执结,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双方当事人表示感谢。(兴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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