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中旬,家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大菉镇的五位农民受他人雇请,试图将12名新疆籍人员运送到防城港市东兴市江那村后帮助其偷越出境。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以涉嫌运送他人偷渡国(边)境罪判处唐某等五人一年到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唐某、黄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均系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民,文化程度低,家境贫困。2014年8月19日,唐某接到外号叫“阿四”的男子来电,通知唐某于当晚到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那屋背村运送12名新疆籍人员到东兴市江那村,并告知其每接送一名新疆籍成年人员得2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唐某听到有利可图,便欣然应允,并同时通知黄某等其他四人当晚一起前往。 当晚19时许,唐某等五人各驾驶一辆摩托车,从一名自称南宁人的男子手中接过12名新疆籍人员后驶往目的地。次日0时,往华石方向行驶的何某甲、何某乙在江那村白娜全山庄被巡逻警察发现,何某甲弃车逃跑,车上3名新疆籍人员被当场抓获;何某乙则将自己车上的3名外籍人员藏匿在江那村鸳鸯潭附近,后驾摩托车逃回东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鸳鸯潭附近搜捕抓获这三名新疆籍人员。2014年8月20日、8月29日,被告人何某甲、唐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3人于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等五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5年11月9日,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黄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8000至10000不等。(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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