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在攸县中医院准备次日接他父亲出院回家,易某某打电话给易某表示会开车来接。之后,易某在攸县城关镇某宾馆开了一间房,当晚22时许,易某某、皮某(未成年人)、彭某(未成年人)来到易某在宾馆开的房间后,易某某将一小包冰毒放在房间的桌上并问易某有没有吸毒工具。易某就拿了20元钱给彭某,叫其去购买吸毒工具。彭某购买吸毒工具回到宾馆后,易某某、皮某、彭某和易某在房间中将冰毒吸食完。 庭审中,被告人易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因为自己父亲尚在医院住院需要其照顾,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该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为多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易某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鉴于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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