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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私奔”事件看离婚纠纷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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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庞小鸽 发表时间:〖 2015/10/11 浏览人数:〖 5070016

    2011年5月17日,网络上出现了一个沸沸扬扬的“私奔”事件。私奔的两位当事人分别是王功权、王琴。王功权是鼎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人及创始人之一,吉林工业大学毕业,工学学士,时年50岁。平时酷爱古典诗词,业余也创作诗词,有个人诗词专集《庶之词集》出版。王琴是江苏中孚投资有限公司创始人,东南大学毕业,时年34岁。自从王功权2011年5月16日晚发布微博:“我放弃一切,和王琴私奔了。”顿时,网上赞扬的、谩骂的铺天盖地,热闹非凡。笔者站在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冷静、理智地看这一事件,认为王功权涉嫌重婚(如果他未与前妻离婚的话),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他的原配妻子提出离婚,女方作为无过错方,还应该得到足够的民事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过了两天又有人爆料:说王功权已经于2005年和其妻离婚。也有人认为,王功权、王琴只是炒作,为他们的新公司做宣传。不管怎么说,由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纠纷中常常会出现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值得人们深思。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所达到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评判。道德也是一种行为规范。道德采用是非、善恶、荣辱等观念,去衡量和评判人们的行为。道德对人们的行为或歌颂、或赞扬,或批评、或谴责,从而影响人们,使人们感到一种良心上的不安或者产生精神上的压力。但是,道德不具有强制性。而且,一般来讲,道德经常以积极的正面的鼓励为主。我们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我们常常同情无过错方和利益受损害的一方,我们常常能感受到鲜明的法律观和道德观。其实,在我国的宪法、民法、婚姻法等所有的法律中,立法本意、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是高度一致的。法律保护的,正是道德所赞同的;法律禁止和制裁的,也正是道德所谴责的。但是,在有些离婚纠纷中,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满足的要求,却恰恰是道德所应该谴责的。这就是有些离婚纠纷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下面我就法律的规定和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谈谈这些冲突的具体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就是法律对离婚的基本规定。法律规定的离婚的认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又列举了五种情形,是对“感情确已破裂”的细化解释,也是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掌握的标准和依据。
    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们会思考、会思维,人们有着七情六欲,人们的感情是最复杂的东西,感情也是最不容易琢磨和掌控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把谈恋爱的未婚青年叫做“情侣”,一旦结婚就叫“伴侣”,到了晚年就叫“老伴”。可见生活里的“爱情”就会逐渐演变成“亲情”。有的离婚当事人也是经过自由恋爱,有些甚至经过婚前同居才领证结婚的,但是经过时间的推移,一方移情别恋,长期有家不归,对爱情不忠贞,在婚外有第三者,用法律术语来讲就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过错方不仅长期不履行自己在家庭中的责任与义务,而且过错方还率先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该满足过错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准予离婚”。但是过错方(即原告方)的所作所为恰恰是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这是法律和道德的冲突之一。
    冲突之二: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由于身份和地位的变化,抛弃曾经和自己共患难的另一方。比如说,一方由于职位升迁、收入增多,看不起对方,要抛弃对方。如戏曲《铡美案》中的陈世美、小说《人生》中的高加林都属于这一类型。古往今来,现实里的“陈世美”、“高加林”们也很多。我国自古就崇尚“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糟糠之妻不下堂”的美好的社会道德。人们对抛妻弃子的人是非常气愤的,从内心里希望这些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
    冲突之三: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比如说帮忙工作调动、想去大城市定居、图谋对方财产等等,欺骗对方和对方结婚。一旦目的达到了,就来法院起诉要和对方离婚。恩格斯曾经说过,“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从道德层面上讲,提出离婚的人是应该良心不安的,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是从法律上说,没有真正的感情的婚姻是不应该维持的,“应准予离婚”。
冲突之四: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患了精神方面的疾病,另一方不是积极地治疗与照顾,而是提出离婚。从道德的角度讲,未患病的一方应该照顾好患病的一方,不离不弃,患难相依。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一个正常人和一个精神病人已经无法正常地沟通与交流,他们已经没有多少感情可言,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显然又是不对的。对于一方是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很短(在一年以内),又没有子女,患病的一方而且得到了妥善地安排,那么“应准予离婚”;如果双方原来感情很好,又结婚多年,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患了严重的精神病,另一方提出离婚,审理起来难度就比较大。这里就存在着法律和道德的冲突。
    现代人追求婚姻幸福,讲究婚姻质量,这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是,王功权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一切活动都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他应该遵循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他写下《私奔之歌》,高调宣称自己“私奔”了,怎么看都不像一个“知天命”的人应有的举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实属下策。(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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