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挪用资金与职务侵占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主体完全相同,犯罪对象都可以是本单位的资金。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有明显的区别。 【案件索引】一审: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89号刑事判决。 【案情】2012年1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胡某在咸阳市秦都区陕西咸阳某有限公司,利用其负责销售储值卡工作的职务便利,将经手收取的公司储值卡销售款73450元未向公司缴纳,擅自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直至2013年11月22日退还。 【审判】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7345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退回了全部案件款, 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吴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 【评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着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第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第二,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 第三,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综上所述,上述两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如果有,则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则构成挪用资金罪。本案中,胡某利用其负责销售储值卡工作的职务便利,将经手收取的公司储值卡销售款73450元未向其所在的某公司缴纳,擅自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其主观上是想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其个人谋取利益,且在案发前已经退还。这一行为反映出吴某在主观上并没有要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因此,吴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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